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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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与学位实践成果答辩管理办法(试行)

2026-04-07

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与学位实践成果答辩管理办法(试行)

(2024 年 12 月 24 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学位实践成果答辩(以下简称学位答辩)工作,保障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位答辩工作包括学位预审(预答辩)、学位答辩及答辩后修改等,是学位授予工作的重要把关环节。

第三条 所有拟申请学校博士、硕士学位人员(涉密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作者除外)均适用本办法。涉密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预审、评审、答辩等工作,须严格遵照学校涉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预审(预答辩)

第四条 所有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含同等学力人员)需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和撰写规范,完成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初稿并经导师审查同意后,在答辩前一至三个月内向所在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第五条 预审形式可以是预审专家评阅或预答辩,预审工作以导师、学科为核心,由二级单位负责组织完成。二级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预审工作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学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备案。

第六条 预审专家由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专业方向负责人统一选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预审专家不少于三名,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生导师资格,至少有一名博士生导师;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预审专家不少于两名,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硕士生导师资格,至少有一名硕士生导师。

第七条 预审专家应本着高度负责、科学严谨、公正客观的原则,认真审核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工作情况(含意识形态、选题、文献综述、创新性、写作等),严把质量关,并填写《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预审专家意见表》(附件 1)。科研原始记录由导师审核,在预审审批中注明原始记录已审核

第八条 预审专家意见处理

(一)预审专家一致认为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达到所申请学位的要求,同意通过预审,申请人方可进行查重检测和评审;

(二)若有一位及以上预审专家不同意通过预审,则申请人须认真修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并重新预审。


第三章 学位答辩资格审查与委员会组成

第九条 答辩资格审查

研究生(含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答辩资格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包括是否同意接受申请、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审情况、答辩安排(含答辩委员会组成人选、答辩时间和地点等)。评审(或实践成果展示与鉴定)结果符合学校有关文件要求的,方可进入答辩程序。

第十条 答辩委员会组成

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专业方向负责人统一选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必须有一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医院参照执行),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本校具有正高职称的博士生导师担任;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本校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研究生导师(或校外本领域权威专家)担任。

(一)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要求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应当不少于五人且为奇数(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应当不少于七人且人数为奇数,其推荐人与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均应具有正高职称或者博士生导师资格,其中博士生导师应超过半数,校外专家不少于两名且至少有一名为博士生导师。博士专业学位的学位答辩委员会至少有一位外单位行业专家(非博士生所在单位),工程硕博士培养改革专项申请人的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中行业专家应占半数以上。

(二)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要求

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应当不少于三人且人数为奇数(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应当不少于五人且人数为奇数),均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研究生导师资格,其中研究生导师应超过半数。硕士专业学位的学位答辩委员会(除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外)至少有一位外单位行业专家(非硕士生所在单位),工程硕博士培养改革专项申请人的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中行业专家应占半数以上;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学位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五名具有医学(其中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专业不少于三名)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三人是研究生导师并具有教授或主任医师职称,至少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第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成员应严格坚持学术评价标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发扬学术民主,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水平及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

第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一人,由本学科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本校在职(含博士后)人员担任,答辩秘书无表决权。答辩秘书应协助二级单位做好答辩前的准备工作和答辩安排有关事宜,认真做好答辩记录,整理学位材料,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第四章 学位答辩程序与结果处理

第十三条 答辩程序

答辩秘书仔细检查学位答辩材料,确认材料齐备并填写完整、审核签字齐全,报告答辩委员会主席,方可开始答辩。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或学科方向带头人宣读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委员名单;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会开始;

(三)申请人导师或答辩秘书介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及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工作等;

(四)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主要内容(硕士报告时长不少于二十分钟,博士报告时长不少于三十分钟);

(五)答辩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人员提问,申请人当场回答问题。答辩秘书对答辩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六)申请人针对预审(预答辩)意见、评阅意见报告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修改情况;

(七)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委员举行内部会议(申请人、申请人导师及非答辩委员会成员回避)。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专家、研究生院工作人员等可列席会议。主要议程为:秘书宣读评阅结果;答辩秘书宣读导师意见、系(所)审查结果;答辩委员会审议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及答辩情况;答辩委员会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委员会讨论并通过答辩决议(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八)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或答辩委员会主席委托答辩秘书当场宣布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和决议;

(九)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十四条 答辩结果及处理办法

(一)学位答辩通过后,申请人方可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

(二)学位答辩未通过,答辩委员会可视情况作出如下决议:

1.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认为可以进一步修改、重新答辩时,应采取投票方式表决,经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作出在学校规定的最长期限内修改、重新答辩的决议。

2.若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虽未达到学位水平,但已达到毕业要求,可作出准予毕业的决议,报研究生院审批。申请人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期限内按照学位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学位答辩,答辩通过后申请学位。

3.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本单位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答辩未通过,且答辩委员会认为该论文或实践成果未达到以上三种情况者,本次申请无效,申请人需进一步修改、从预审环节开始重新进行学位申请程序。

第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对答辩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向二级单位书面提交学术复核申请审批表。二级单位经组织专家认定、支持复核申请的,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学位答辩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复核时,答辩委员会组成及其他要求均按照首次答辩标准执行,首次答辩的专家应进行回避。

第十六条 答辩后修改

申请人通过学位答辩后,须针对评审和答辩过程中专家所提出的问题与建议,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作出认真修改。填写《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后修改情况表》(附件 2),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经导师和答辩委员会主席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最终稿并申请学位。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经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学位分委员会主席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最终稿并申请学位。《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后修改情况表》由各二级单位分类存档备查。各二级单位和研究生导师应认真履行职责,督促研究生做好学位答辩后的修改工作,严格审查修改后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确保学位授予质量。


第五章 其他要求

第十七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预审专家、答辩委员会委员一般应为在职人员,预审专家、评审专家一般应聘为答辩委员会委员,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至少在答辩前两周送答辩委员审阅。

第十八条 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外,研究生(含同等学力人员)学位论文答辩必须公开举行。博士研究生要求至少在答辩前三日在研究生院网站发布答辩信息,且张贴海报予以公告;硕士研究生要求至少在答辩前一日在研究生院网站发布答辩信息。公示答辩信息包括答辩人姓名、导师、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题目、答辩时间和地点、答辩委员会委员等。

第十九条 为保证学位论文的创新性与时效性,学位申请人通过学位答辩后,须在一年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位。逾期须从查重检测开始,重新进行学位申请程序。

第二十条 二级单位应聘请一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或研究生教育督导专家对研究生学位答辩工作进行质量监督,研究生院和校研究生教育督导专家将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 通过答辩的学位材料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二级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归档。

第二十二条 对于通过答辩但尚未申请学位者,或学位评定分委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尚未授予学位的申请者,其学位申请材料由各二级单位负责保存,不得交由学位申请者本人保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在研究生学位论文预审、查重检测、评审答辩及答辩后修改等质量把关环节中,相关人员未严格执行学校规定或故意弄虚作假,导致学位授予工作进程或授予质量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将认定为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按照学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由校学位办负责日常解释,原《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管理办法》(中大研字〔2019〕6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