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与学位实践成果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2024 年 12 月 24 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等文件精神,为提高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切实做好申请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评审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学术学位论文、专业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评审(涉密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除外)。涉密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评审,须严格遵照学校涉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全部实行“双盲”评审,即评审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及专家评阅书均隐去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姓名,评审专家姓名对指导教师和研究生保密。
第二章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审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含在籍、毕业或结业、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审(含资格审查、论文或实践成果送审、送审结果处理等)由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负责组织管理。
第五条 二级单位应聘请至少 2 名本学科、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阅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除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外)至少有 1 名外单位(非硕士生所在单位)行业专家评阅。
第六条 已毕业或结业的硕士研究生,可自毕业或结业之日起 2 年内,申请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送审。送审时超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学习年限的,二级单位应聘请至少 3 名本学科、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阅其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
第七条 对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二级单位应聘请至少 3 名(其中至少有 1 名是学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本学科、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其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
第八条 评阅专家应为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在相应学科专业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取得较好成果的在职人员。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意见的处理由二级单位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专家评阅意见的处理执行,论文修改期限由各二级单位决定。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审管理办法(含学术复核、评阅意见的处理等),将评审结果与指导教师的研究生招生指标、年终绩效等挂钩,报学校学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备案。
第三章 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审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审由校学位办统一组织管理,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教育部学位中心)通过学位论文质量监测服务平台进行网上通讯“双盲”评审。
第十二条 校学位办委托教育部学位中心聘请本学科、专业至少 3 位(同等学力博士至少 5 位)专家进行网上评审,并负责上传、接收相关材料及评阅结果的录入反馈等工作。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送审资格审查
(一)博士研究生(含在籍、毕业或结业)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送审资格由二级单位组织审核:
1.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所有环节,成绩合格,通过博士研究生毕业审核;
2.按照学术规范和撰写规范要求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并经指导教师审核认可;
3.取得的创新性成果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要求;
4.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通过预审(预答辩)、查重检测和二级单位公布的监管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质量的环节等。
(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论文或实践成果送审资格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审定后,报校学位办审批。
第十四条 具备送审资格的申请人通过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填写《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送审审批表》(见附件 1),经指导教师及分委会审定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质量及学术成果后,报校学位办送审。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送审材料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送盲审电子档材料均从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中获取。
(一)盲审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电子档:盲审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撰写格式参照《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部分:封面(隐去指导教师和博士生的姓名)、中文摘要、英文摘要、目录、符号说明(必要时)、论文或实践成果正文、参考文献、附录(必要时)、攻读学位期间主要的学术成果目录(按参考文献格式要求排序所有论文或实践成果作者需隐名,只署本人为第几作者或第几完成人)。致谢部分须删除。
(二)盲审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自评表电子档:自评表(见附件 2)由研究生上传。
(三)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信息表电子档: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信息表中填写的研究方向是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能够精准匹配评审专家的关键因素,应根据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具体研究内容认真填写。
第十六条 校学位办负责将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盲审电子档材料上传到平台,委托教育部学位中心组织专家通讯评议。专家评阅意见返回一般需要 35 个工作日,超过该期限仍未返回评阅意见的,校学位办将作特殊情况处理。
第十七条 专家评阅意见结果由校学位办以书面形式统一返回至相关二级单位,申请人可通过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人的送审结果。
第十八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审意见表(见附件 3)中评审结论的划分
A.同意答辩(评阅成绩≥90)
B.修改后直接答辩(80≤评阅成绩<90)
C.需要进行较大修改(70≤评阅成绩<80)
D.需要进行重大修改(60≤评阅成绩<70)
E.不同意答辩(评阅成绩<60)
第十九条 专家评阅意见的处理专家评阅成绩 75 分及以上,不计负分;专家评阅成绩 70-74分,计-1 分;专家评阅成绩 60-69 分,计-2 分;专家评阅成绩 60 分以下,计-4 分。
累计专家评阅得分按表 1 进行处理。
表 1 专家评阅意见处理
| 序号 |
评审结论 |
累计专家评阅意见负分 |
| 1 |
直接答辩 |
无负分 |
| 2 |
二级单位重新送审 |
-1 分 |
| 3 |
修改后校学位办重新送审 |
修改 3 个月 |
-2 分 |
|
修改 6 个月 |
-3 分及以下 |
注:修改时间从评审意见录入系统开始计算
当累计专家评阅意见无负分时,申请人应按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修改报告书》(见附件 4),经导师签字同意后,直接申请答辩。
当累计专家评阅意见-1 分时,申请人应按照评审意见认真修改,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修改报告书》,经导师签字同意,由分委会组织 2 至 3 名同行专家(导师除外)进行评审,评审具体办法及意见处理方式由分委会自定,并报校学位办备案。
当累计专家评阅意见为-2 分时,申请人应按照评审意见认真修改,修改时间至少为 3 个月;当累计专家评阅意见为-3 分及以下时,申请人应按照评审意见认真修改,修改时间至少为6 个月;修改 3 个月及以上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须重新送教育部学位中心平台进行网上通讯评审。
申请人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修改时间限定在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学习年限内。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意见复核
学位申请人对评审专家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向二级单位书面提交学术复核申请审批表。二级单位经组织专家认定、支持复核申请的,将复核审批材料报校学位办。校学位办至少追加 2 名评审专家进行复核,复核追加份数由二级单位确定,复核评审费由二级单位统筹支付。
复核追加评阅意见累计无负分的,由二级单位决定是否进入答辩程序。复核追加评阅意见累计有负分的,本次复核申请无效。
复核追加评阅意见负分累计入当次专家评审结论中,专家评阅意见负分进行累加后按本办法第十九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 重新送审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申请程序及专家评阅意见的处理
学位申请人须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存在的问题作出详细说明,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按照专家意见认真修改,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修改报告书》及《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重审申请表》(见附件 5),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分委会审定,方可进行重新送审。重新送审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当次专家评阅意见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进行赋分,如当次无负分或为-1 分时,直接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进行处理;如当次为-2 分及以下时,先将历次专家评阅意见负分进行累加,再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进行处理。
申请人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重新送审工作限定在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学习年限内。
第二十二条 已毕业或结业博士研究生,可自毕业或结业之日起 2 年内,申请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送审,送审时超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学习年限的,应在教育部学位中心平台聘请本学科、专业 6 名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当累计专家评阅意见无负分时,申请人应按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修改报告书》,经指导教师签字同意后,直接申请答辩;当累计专家评阅意见为-1 分时,申请人应按照评审意见认真修改,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修改报告书》,经指导教师签字同意,由分委会组织 2 至 3 名同行专家(导师除外)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二级单位可组织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评审;当累计专家评阅意见为-2 分及以下时,二级单位不得组织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
专家评阅意见负分累加计入相应指导教师名下。
第二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审结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一年度开始暂停导师 1 年博士生招生资格:
(一)1 篇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首次送审,当次累计专家评阅意见为-6 分及以下;
(二)1 篇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第二次送审,当次累计专家评阅意见为-4 分及以下;
(三)1 篇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第三次及以上送审,当次累计专家评阅意见为-3 分及以下;
(四)同 1 篇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送审,累计的专家评阅意见-7 分及以下;
(五)一学年内,同 1 名导师指导的所有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送审,累计的专家评阅意见为-8 分及以下。
第二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审结果直接与二级单位的研究生教育年度考核、研究生招生指标等挂钩。对于年度评审结果高于学校平均水平且专家评阅意见没有出现 D或 E 结论的二级单位,向其倾斜招生指标;对于年度评审结果低于学校平均水平的二级单位,核减其招生指标。
第二十五条 对各级抽检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指导教师,在今后 3 年内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需送 6 名专家评审。年龄超过 60 岁导师指导的学习年限超过 6 年的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需送 5 名专家评审。专家评阅意见按本办法第十九条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在籍、同等学力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首次送审,评审费由学校统筹支付;重新送审及复核送审,评审费由二级单位统筹支付;已毕业或结业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送审,评审费由二级单位统筹支付。
第二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对创新性成果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二级单位提出创新性成果认定复核申请。二级单位应当自受理创新性成果认定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创新性成果认定复核办法由二级单位制定,并报校学位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及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干扰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审工作,如有违反,学校将严肃查处。
第二十九条 在学位论文评审中被明确指出存在学术违规行为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处理。经查实存在严重学术违规行为者,取消申请人学位申请资格,并追究其导师责任。
第三十条 研究生(含同等学力人员)须在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送审结果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起 1 年内完成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超过 1 年的,从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预预审(预答辩)流程开始,重新送审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
第三十一条 港澳台及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管理办法》(中大研字〔2022〕29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