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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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分离实施办法

2026-04-07

中南大学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分离

实 施 办 法

(2024 年 12 月 24 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中

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与培养环节且成绩合格,达到学科专业培

养方案规定学分要求,通过学位答辩且达到学位授予标准,准予毕业并授予学位,同时获得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

第三条 研究生符合学校规定条件进入学位答辩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通过毕业答辩并颁发毕业证书:

(一)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为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未达到硕士学位水平;

(二)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

第四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与培养环节且成绩合格,达到学科专业培

养方案规定学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可申

请毕业答辩:

(一)导师认为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未达到学位水平;

(二)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未达到送审条件;

(三)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审结果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位答辩要求。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按照博士、硕士一级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分别制定博士、硕士毕业要求(涉及多个二级单位的由

学位点建设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并写入最新修订的学科专业博士、硕士培养方案。博士、硕士毕业论文和实践成果总结报

告需严格按照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总结报告撰写规范、《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查重与检测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执行。

第六条 二级单位负责组织研究生毕业评审,博士毕业论文和实践成果评阅人为三名本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的专家或博士研究生导师,硕士毕业论文和实践成果评阅人为两名本学科、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研究生

导师。所有专家评审意见均为同意毕业答辩者,由二级单位审核材料并报研究生院审批后可组织毕业答辩。毕业答辩委员会

组成及相关程序参照我校学位答辩管理办法执行。毕业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毕业评审和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并颁发结业证书。

第七条 研究生自毕业答辩通过之日起两年内,如研究生导师及二级单位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核同意,认为其学位论文或

专业实践创新性突出、学位论文质量或实践成果达到良好及以上水平,可申请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送审,报研究生院审批通

过后可进入学位申请程序。逾期未申请学位的,学校将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八条 研究生结业后两年内,给予一次申请毕业答辩或学位答辩的机会,选择申请毕业答辩者不允许再申请学位答辩。

第九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提交时间未超过学校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在申请学位时,若因入学年限超过国家规定

的时间造成学位信息无法上报而不能获得学位的,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日常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中南大学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分离实施办法》(中大研字〔2024

6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