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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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规定

2026-04-07

中南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规定

(2026 年 1 月 6 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确保专业实践训练质量,强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和职业胜任能力,提升实践成果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及《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读全日制、非全日制(非定向和定向)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工程硕博士专项研究生专业实践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研究生的专业实践环节由各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组织实施。

二级单位成立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小组,主管研究生教育的院领导和主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院领导共同担任组长,全面指导开展专业实践的各项工作(含党建与思政工作)。

二级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专业实践工作基本要求及考核工作细则,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在专业实践开始前,研究生须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提交专业实践申报计划。研究生进入专业实践单位后,中途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进行专业实践的,须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同意。专业实践单位变更后,研究生应当及时变更网上有关信息。专业实践时间可累计计算。

第五条  专业实践是研究生培养的必修环节。专业实践计划申报后方可开题。研究生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实践学分后,方可申请毕业资格审核并进入学位(或者毕业)答辩环节。

第六条  二级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相应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性培养方案,执行关于专业实践学分设置和时长的规定,并在培养方案中予以明确。

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性培养方案未对专业实践时长作规定的,按照博士研究生专业实践时间不少于 1.5 年、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时间不少于 1 年执行。

第七条  二级单位根据相关专业学位类别(专业领域)培养要求和研究生个人实际情况确定专业实践内容。专业实践内容包括临床轮转、教学实践、岗位实践、生产实践、科研实践、工程实践、产品设计、工艺研究、艺术创作、社会调查、赛事活动(包括“全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活动”主题赛事以及其他同等水平的全国赛事)等。专业实践一般应当与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研究工作相结合。

第八条  专业实践可以采取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校内实践与校外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专业实践一般依托实践基地和合作单位提供的研究项目或者实践岗位进行,或者依托校内导师所承担的应用型科研课题。研究生也可以根据就业意向自行联系实践单位。非全日制定向研究生可以依托原工作单位进行实践。


第三章 组织保障

第九条  研究生院负责全校专业实践工作的宏观管理、政策制定、质量监督与评估协调工作。各二级单位是专业实践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专业实践的具体组织实施、实践基地建设、过程监控、安全教育和考核认定。

专业实践实行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双导师制”,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共同制定个性化的专业实践计划。校内导师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联系实践单位、跟踪实践过程、解答学术问题、审核实践成果等工作。校外导师作为共同责任人,负责研究生在实践期间的现场指导、日常管理和任务安排等工作。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要关注研究生专业实践期间工作、生活、思想、心理等方面动态,关心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实践环节。

第十条   二级单位选派研究生到校外实践单位开展专业实践,应当与实践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切实保障研究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校内导师自主安排校外实践单位的,应当获得二级单位的许可,与校外实践单位签订实践相关协议。

研究生自主选择校外实践单位的,应当经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同意,与校外实践单位签订实践相关协议并在二级单位备

案。

优先安排研究生到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或者校外导师所在单位开展专业实践。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要加强研究生专业实践期间的党建与思政教育工作。在同一基地(单位)或者相近区域进行专业实践的研究生如达到党、团文件规定的规模,应当建立临时党、团组织,开展常态化教育和活动。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专业实践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学校、专业实践基地或者其他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导师组安排,做好专业实践有关工作笔记,定期向导师组汇报工作进展和思想情况等。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专业实践结束后三周内完成不少于5000 字的专业实践报告。

实践报告纸质版须经校外导师、实践基地或者其他实践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实践单位公章后,提交校内导师审核,并由二级单位进行成绩录入和存档。

实践报告电子版提交至中南大学研究生管理系统的“专业实践平台”。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应当至少提前一周在本单位网站和研究生院网站公布专业实践考核工作有关安排。

第十五条  导师组审核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报告并填写意见。二级单位成立研究生实践环节考核小组,一般应当采取集中答辩等形式,对研究生实践活动做出综合评价,并录入系统。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60 分及以上为“考核通过”,85 分及以上为“优秀”,优秀率不超过 30%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专业实践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一)违反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

(二)专业实践不认真,未完成专业实践;

(三)违反学校、实践基地或者其他实践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  研究生院每年按照一定比例抽取各二级单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报告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学校下一学年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以及二级单位研究生教学工作绩效评估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对在专业实践中表现突出、成果显著的研究生、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学院可给予相应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日常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 2026 年 1 月 12 日起施行。2018 年研究生院制定的《中南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规定》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