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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教学中心
制度建设

交通运输工程学院 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0-08-15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确保学院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则》、《中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章,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 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产生、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学校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法规。

2. 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实验室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实验中心主任和各系分管实验工作的副主任任成员的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负责拟定相关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及建设方案以及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和调查研究;实验室事故救援、调查、鉴定与处理等工作。

3. 实验中心主任和各科研平台主任为所分管各实验分室技术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未挂牌的实验室,课题组负责任为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责任人具体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和环保管理工作,并与学院签订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书;各实验室应配备安全管理员,负责实验室日常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

4. 责任人应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与技能,具有及时组织治理实验室的安全与环境隐患和处理紧急状况的能力,并积极宣传、普及一般急救知识和技能,如: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办法。

5. 实验室责任人应定期对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隐患下达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并定期复查。

6. 有重大安全隐患或污染物排放的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及环境污染事故预防与应急体制及报告机制,制定突发安全及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设备。

7. 实验室责任人应加强实验室使用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通过学院组织的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并与学院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所有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必须严格按照《中南大学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试行)》取得准入资格;非本校学生如需进入实验室学习,必须先通过与本校学生相同的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教育培训与考核,并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杜绝人的不安全行为。

8. 在承揽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明确安全与环保责任。

9. 实验室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的安全与环保标准和要求,配备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等基本设施,相关实验室要配备专用安全环保设施和个人防护装备,定时开展安全演习。

10. 实验室防火工作应以预防为主,严格杜绝火灾隐患。必须按公安部规定的要求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定期更换,放在醒目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不得堆放杂物,不得挪作它用。

11. 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与学校有关用电用水的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实验室应定期检查水电安全,发现问题隐患及时处理。

12. 排放污染物的实验室要配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严禁把污染物(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直接向外界排放,不能自行处理的废弃物,应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13. 危险废物的暂存、交换、运送和处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南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试行规定》执行;检出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废弃。

14.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使用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资质证书或具有专业技术资格,并严格按照《中南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试行规定》执行。

15. 对使用性质调整、改变或废弃的实验室、试验场所等,应在彻底消除污染隐患后,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禁止将废弃药品及已受污染的场地、建筑物、设备、器皿等转移给不具备污染治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禁止丢弃有毒有害固体废物、废液等。

16. 实验室严禁吸烟、烹饪、饮食和娱乐等与实验室无关的活动;实验室内不存放无关物品,如电动车、自行车等;无关人员未经实验室直接负责人许可不得进入实验室;实验室内严禁留宿。

17. 实验后要清理场地,离室前要关好门窗、水龙头,切断电、气源等,锁好门,特别是遇到停电、停水时,要对各实验室进行全面检查。

18. 避免仪器设备在无人照看下运转,晚上或节假日单独在实验室工作的,要向实验室责任人报告;责任人本人有上述情况时,向学院办公室报告。

19. 发生安全事故,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减少事故损失。重大事故要同时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书面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真相,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处理工作。

20. 对未建立健全安全与环保制度,安全与污染防治措施不得力,造成安全或污染事故的实验室,根据情节轻重,学院会同学校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实验室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并通报;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2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交通运输工程学院

2019年6月